▲預立醫療決定書共有五種臨床條件,分別針對「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意願決定做勾選。(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6)日正式上路,除了原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病主法》增加「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5類病人,可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
過去「好死、善終」一直是許多人不敢面對的禁忌話題,有些家屬甚至因此發生爭執,導致家庭反目、醫病糾紛,醫院也常常上演「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讓醫生陷入兩難的劇情,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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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病主法》是以病人為優先,包括「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疾病狀況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5類病人,若有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可避免臨終時家人內心的煎熬。(圖/達志/示意圖)
但何叔安提醒,根據《病主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醫療機構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何叔安強調,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當日必須請二親等內家屬同行,由專業醫療團隊提供諮商,透過充分討論過程,讓親近的人都明白個人的想法,協助做預立醫療照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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