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留給自己決定 《病主法》明年上路「可簽署預立醫療」

簽,簽名。(圖/達志/示意圖)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明年1月上路,病患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傅達仁已赴瑞士準備執行安樂死,這讓「病人自主」的議題再次被重視,而台灣也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善終」也不再是禁忌話題,《病人自主權利法》更將在明年1月正式上路,病患可簽「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讓自己走的更有尊嚴。

除了傅達仁之外,去年瓊瑤老公平鑫濤重度失智症,因跌倒導致中風住院,瓊瑤與繼子女為了是否要讓平鑫濤插鼻胃管一事爭執不下,之前也有不少醫師人員分享家屬要求對病患插管等維持生命措施,更有人生前簽下放棄急救,還被家屬撤回,種種案例,讓「病人自主」和「安寧照顧」越來越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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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往往讓醫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立法院於2015年12月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08年1月6日上路,病人事先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病溝通過程,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

根據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5大臨床條件之一,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狀況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情形,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病床,老人,住院。(圖/達志/示意圖)

▲《病人自主權利法》期盼可更加落實善終。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說明,病患可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表達自己在以上5款特定臨床條件時,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且可以隨時撤除或是修改。

而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去年衛福部也先委託安寧照顧基金會、台大醫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衛福部南投醫院、台東馬偕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虎尾若瑟醫院、和台南奇美醫院等七家醫院試辦「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今年也將逐步擴大,各縣市至少要有一家醫院參與。

何叔安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倡議安樂死,根據第14條所指的5類臨床狀況,多為缺乏生命品質,而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取決於個人的價值觀,可依照自己意願選擇是否簽署,該法也將在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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