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薈素」具肝毒性!明年元旦起需加警語 違者最高處300萬

▲▼蘆薈,果肉。(圖/翻攝自pixabay)

▲「蘆薈素」具肝毒性!明年元旦起需加警語,違者最高處300萬。(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優格、果汁經常添加蘆薈增添風味,但國際研究顯示,蘆薈素中的羥基蒽類衍生物有食安疑慮,食藥署今(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定限用2品種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且蘆薈素含量不能超過10 ppm,在包裝食品上另須加警語,新制112年1月1日生效,屆時未落實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市面上主要的蘆薈產品可分為優格、飲料添加的蘆薈丁,以及膠囊錠狀食品2大類。歐洲食品安全局2018年研究報導指出,蘆薈葉中所含的蘆薈素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使用後恐致腹瀉,且長期使用還會導致肝毒性與腎毒性,使用過量也會刺激子宮,造成孕婦流產風險,因此才會在現行規範上做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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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告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廖家鼎說,目前市售的蘆薈食品,多用這兩個品種進行製造,基於安全性考量,決定延用歐盟建議。至於蘆薈素限量10 ppm,則是參考國際蘆薈科學協會訂定。但他提到,蘆薈素只存在蘆薈葉中,飲料使用的蘆薈丁只要去皮後烹煮,基本上不會有風險,惟蘆薈萃取膠囊或錠劑因使用蘆薈葉,需多加注意。

目前我國通過查驗登記的蘆薈膠囊或錠劑約數十種,全為國外進口,多主打富含纖維酵素、可促進排便等。廖家鼎表示,草案前年預告後無太多反對意見,新制預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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