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再正名!原料發酵才叫「醋」,亂標最高可罰400萬。(圖/蘋果醋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你真的在吃「醋」嗎?衛福部食藥署今(1)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預計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添加醋酸、冰醋酸及其他酸味劑的產品,品名應添加「調理」或「合成」2字,不得再以「(食)醋」或「釀造(食)醋」稱之,標示不實者,最高可處400萬元罰款。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經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105年7月1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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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規定,以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之產品,始得宣稱「(食)醋」或「釀造(食)醋」;另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者,品名應標示為「調理(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調理」。
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產品,品名則應標示為「合成(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合成」。
食藥署表示,本次規定預計自106年7月1日實施,屆時包裝食用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未符合本規定的產品,卻宣稱「釀造」等字樣,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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