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式菸品闖關「有法可擋」? 民團:罰鍰太低無關痛癢

▲▼電子菸,電子煙。(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電子煙資料照。(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立法院即將審查修正《菸害防制法》,力拼納管電子煙,但對於近2年新興的加熱式菸品,卻因形狀非菸品,加上燃燒時不會產生焦油,恐無法納入電子煙修正細則,恐成為修法大漏洞。衛福部長陳時中今(18)日出席立法院衛環會時表示,衛福部對於加熱式菸品的態度為「不允許合法」,雖然目前無法條禁制,但未來可用第14條,開法闖關新興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但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表示,加熱式菸品形狀多元,有原子筆或膠囊狀,「就是長得不像菸」,若政府要依第14條開罰,還有很多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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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算菸商真的被依14條開罰,裁罰金額也只落在1000至5000元之間,對於年營收2000億的菸草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建議應將加熱式菸明確定義。(影/記者嚴云岑攝)

「部長的觀念是對的,但方法錯了。」林清麗表示,衛福部若要落實菸害防制,最好的做法是「納法管理」,在修法版本的第2條中,第一項是定義傳統菸品、第二項定義電子煙,現在只要加第三、第四項,分別定義加熱菸品與未來的所有新興菸品,再對第5項吸菸行為進行解釋,就能杜絕新興菸品流入台灣。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全球僅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匈牙利、日本、德國等5國可合法使用加熱式菸品,且菸商內部資訊顯示,接近90%的癮君子都是在19歲以前開始吸菸,在證明加熱式菸品與電子煙品完全無害前,應在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

▲陳時中。(圖/記者嚴云岑攝) 

▲衛福部長陳時中。(圖/記者嚴云岑攝)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事是採《藥事法》規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也規定電子煙不得為「菸品形狀」,但新興的加熱式菸品,因是以加熱菸草方式產生尼古丁,與傳統油煙不同,又非菸品形狀,才會該項新興菸品無法可管。

對於民團建議,陳時中表示,衛福部目前未發出任何一張電子煙許可證,只要產品含有尼古丁,就需依《藥事法》規範開罰。但如果真的將加熱菸品列入定義,「菸商也可以對定義有很多解釋」,目前衛福部態度就是無論電子煙、加熱煙「通通不開放」,修法後會比較電子煙管理,全面阻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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