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化粧品實驗的兔子。(圖/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提供)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為化粧品在非不得以下需做動物實驗訂出申請辦法,全文共8條,預定2019年11月9日上路,屆時業者若未經申請又做動物實驗被查獲者,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最高處15萬元罰鍰。
為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2016年11月9日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的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但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需進行動物實驗者,不在此限。
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表示,過去幾年在蒐集意見階段,曾要求業者提供動物實驗的資料,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訊息,推測台灣沒有進行動物實驗,「但現在沒有,不代表未來不會有」,加上國際間對動物保護意識抬頭,才會修改化妝品衛生條例的部分條文,並另訂子法,讓業者在不得以必須做實驗的情況下有所依循。
▲動保組織盼修法禁止化妝品動物實驗(圖/ETNEWS資料照)
食藥署於今年2月2日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主要訂定內容為:申請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時應檢附文件、資料,及補正程序與不受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得撤銷或廢止執行動物試驗者許可文件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申請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
洪國登提到,化粧品多在開發新成分的階段,才會用到動物實驗,台灣業者基本沿用國際已開發的成分,都有經過安全性資料評估,通常不會有此問題,但仍於去年修改部分條文,讓業者在製造時有所警覺。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與「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皆於2019年11月9日正式上路,屆時被查獲違規者,將可以同法第27條,處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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