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鐘文宏醫師、食藥署吳秀英副署長以及病患家屬蔡爸爸在藥害救濟面板前合影。(圖/記者嚴云岑攝,下同)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生病了要吃藥,但若吃藥後產生不良藥物反應,該怎麼辦呢?衛福部食藥署為了降低不必要訴訟,減輕病人煎熬,於1999年試行藥害救濟制度,並於2000年正式立法,對正當用藥卻產生不良反應的民眾,分為死亡、障礙、嚴重疾病等3項,給予1萬至200萬的救濟補助,施行15年來,已有1392位病人因此受益,總給付金額更超過4億元。
食藥署藥品組戴雪詠副組長於今(9)日「藥害救濟15週年」記者會上表示,藥物的使用目的在治療疾病,但因為用藥者體質、病情差異等原因,在合理用藥下仍可能發生無法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若受害民眾僅能透過訴訟求償,不但事故責任難以歸屬,對醫病藥三方也都是漫長煎熬,2000年施行的《醫藥救濟法》,不只能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的立法精神,更有助於避免不必要訴訟,使醫藥產業正常發展,營造醫病藥三贏局面。
▼藥害救濟基金會蔡翠敏執行長解釋藥害救濟申請的現況。(圖/記者嚴云岑攝)
戴雪詠指出,在食藥署發放的754問卷中,有96%的醫師認同藥害救濟可減少不必要訴訟,98%的醫師願意協助需要的病人及家屬申請。「藥害救濟並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或賠償,而是一種無過失責任的『人道救濟』。」戴雪詠表示,藥害救濟的申請時限是在發生的3年內,申請人可依據藥害的嚴重程度,輔以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健保以外自費部分的申請,嚴重疾病者自費部分未達1萬元者,亦以1萬元給付。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執行長蔡翠敏博士表示,藥害救濟金的來源,是從各大藥商前一年的營收中,徵收一定的比例,15年來每年平均徵收金額達6000萬元,給付率也從3-4成提升至7成,藥害救濟制度不只能減輕病患負擔,更能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藥業之權益,創造醫藥病「三贏」的局面。長庚醫院皮膚科暨藥物過敏中心主任鐘文宏也表示,醫師不可能故意開藥害病人,「若發生藥物不良反應,醫師也會愧疚」,建議出現藥物過敏反應的民眾,可洽詢藥害救濟基金會,尋求協助。
▼前10大可疑藥品常見藥害類型。(圖/食藥署提供)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圖/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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