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液蛋混充長蛆、發霉蛋 食藥署首訂衛生標準重罰300萬

▲▼萇記泰安蛋品公司涉嫌改標販售逾期蛋,連發霉、長蟲的蛋亦混入一般液蛋使用。(圖/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萇記泰安蛋品公司涉嫌改標販售逾期蛋,連發霉、長蟲的蛋亦混入一般液蛋使用。(圖/桃園衛生局提供)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不肖業者將破殼蛋、過期蛋品混充液蛋事件頻傳,食藥署今(30)日預告「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規範作為液蛋的蛋殼型態與微生物限量,裂殼雖可使用,但須符合3大要件。新制將於2020年元旦上路,屆時若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最重可處300萬元罰鍰。

2017年底全台第二大蛋場「萇記泰安」遭檢調查獲利用過期蛋、破殼蛋混製成液蛋並販售,2018年8月又爆出元山蛋品使用過期破殼、長蛆蛋混製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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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全台主要蛋品供應商之一義進金食品公司,也被查獲將回收即將過期的蛋品混入新鮮蛋品中組成「盤蛋」改標販售,還被驗出含有動物用藥「乃卡巴精」殘留。液蛋問題短短2年連3爆,也逼迫食藥署動起來,針對液蛋訂標準。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液蛋衛生標準草案」主要係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則規定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

▲▼「長蛆蛋」混製蛋液賣,黑心「元山蛋品」現場遭封1620KG。(圖/食藥署提供,下同)

▲元山蛋品被爆出「長蛆蛋」混製蛋液賣。(圖/食藥署提供)

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

魏任廷強調,裂殼蛋雖可作為液蛋原料,但須符合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內容物無洩漏等3大要件,至於未殺菌的液蛋,生菌數也應在106 CFU/g 以下,殺菌液蛋則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魏任廷提到,新訂定的液蛋衛生標準與標示規定,無論盒裝蛋或散裝蛋皆適用,新制預計於明年元旦正式上路,屆時如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相關管理規定,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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