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愛上人夫!生下孩子鬧翻想討生活費…律師列理由:無法拒絕

▲▼小三,正宮,出軌,偷吃,劈腿,人夫,人妻。(圖/CFP)

▲律師指出,不是血緣上的「生父」就必須要對孩子負責,「法律上的爸爸」才對孩子有責任。(圖/CFP)

文/吳孟玲(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一位單親媽媽愛上了有婦之夫。兩人在一起一段時間後,女人懷孕了,男人要她把孩子拿掉,兩人因此鬧得不可開交,最後不歡而散,之後的懷孕和生產過程等,男人沒有參與也不願意負責,所以她想要男人認領孩子並要對方負擔生活費用。

調解桌的兩旁,兩人進行著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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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說:「這孩子從生出來到現在,他都對我們母子不聞不問,我要跟他索取這幾年來的生活費用。」

男方說:「從一開始你就知道我有家室,我也講過我不可能離婚,我們就只是玩玩,要你做防護措施,你都沒做;有了要你拿掉,你也不拿,現在這個孩子沒有經過我允許生下來,我為什麼要養他!你才自私,沒經過我同意,就想用這孩子來破壞我現在的生活!我老婆現在整天跟我鬧離婚,這對我的家很不公平。」

女方說:「你三天兩頭對我示好,當時我因為你有家室拒絕你,你還用各樣方式來撩撥我,甚至說你會離婚,要給我一個家……。」男方說:「那時是那時,但後來就沒有那種感覺了,你要我怎麼辦?」

女方哭著說:「當時你有家室,就不該來招惹我,你知道我已經有兩個孩子,你那時怎麼說的,你說你會照顧我們一輩子,你說你已經在跟她辦離婚了,你說……,當時的你可沒有說要玩玩啊。」

女方越講越生氣:「你真的很不要臉,跟我一起之後,竟然還招惹我閨蜜,弄得我們反目成仇,既然是玩玩,你就應該要做防護,怎麼會是我?懷孕了,他在我肚子裡,就不只是一塊肉,哪能那麼容易說割就割。你原來的生活是生活,我的就不是嗎?現在我的生活可是徹底崩解了,全天下最自私的人就是你!我當時真的看走眼了!」

男方一副受害者模樣說:「為什麼別人可以拿掉你不可以,如果那時拿掉,現在你不會辛苦,我也不會痛苦。你前面的男人都可以一走了之,為什麼我就這麼倒楣,要被你抓來負責?」

在這樣對話中,調解無法成立,最後案件交給法院裁判,因為有DNA等資料,所以主張認領後,法院判決男方應對孩子負擔生活費用。

▲▼外遇前兆怎麼發現?美女律師開示。(圖/Pakutaso)

▲對於非婚生子女,如何要其生父負責?律師列舉案例說明。(圖/Pakutaso)

孟玲律師的法律諮詢室

最近處理不少類似的案例,男生不管已婚未婚,都只想要情欲,只要做愛,卻不認真避孕;懷孕後只想要墮胎,因為他們從頭到尾都不想要負責任,好像會懷孕都是女生的問題。有良心的還會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沒良心的直接神隱不見人。

對於非婚生子女,如何叫其生父負責任?
㈠先從男人和女人與這個孩子的法律關係來談

並不是說只要是血緣上的「生父」就必須要對孩子負起責任,而是他是「法律上的爸爸」才對孩子有責任。男人要與孩子在法律上連結為「父子」,有四種方式:一是父和母結婚後生下的孩子,受婚生推定。第二是先有後婚的,叫做準正。第三則是父親和母親兩人沒結婚所生下的孩子,由爸爸認領。前三個爸爸是孩子的血緣上生父而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第四種則是透過收養,讓自己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㈡對於父親和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的孩子該怎樣做才好?

①如果這孩子是母親與別人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依照法律規定,會先推定。

所謂的認領前提必須是這孩子在法律上不會推定成為別人家的孩子。倘若這孩子是在母親與她配偶的婚姻存續關係下受胎,此時會推定成為前配偶的婚生子女,因此需要先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勝訴確定後,排除婚生推定,真正血緣上的生父才能透過「認領」與這未成年子女擁有法律上的關係。

②對於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要與生父成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方法。

此方法有二種:一是生母與生父結婚,另一則是認領。認領又可分「任意認領」(生父主動認領)與「強制認領」(又稱生父被請求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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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生父拒絕認領,按照法律規範,符合相關身分者,仍可依法向生父要求強制認領。(圖/達志/示意圖)

對於生父的主動認領,母親或孩子能否拒絕?
「生父的主動認領」是一種「單獨行為」,除非主張男方並非孩子的血緣上親生父親(也就是從DNA上認定他並非生父),否則,這認領無法拒絕。通常生母不想要生父認領,是擔心生父認領後會搶走小孩,然而,認領手續完成只是生父欄位上有了父親,且這位父親對非婚生子女有了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的義務。

至於是否能爭取該子女的監護權,得看他是否為適合的監護權人,也就是不只有無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還包含有無照顧關懷等,因此若生父雖認領了,卻對孩子不聞不問,也難以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倘若生父拒絕認領,該怎麼辦?
㈠至於生父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依法向生父要求「強制認領」。法律規定,只要「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並不論生父與生母是否有同居,也不限於教養,只要有撫育事實(例如:給付生活費用或協力照護等),就屬於撫育,即視為認領。

㈡認領後,生母仍可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可向生父聲請給付扶養費用,日後子女亦可繼承男方之財產。

吳孟玲律師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本文摘自《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創意市集出版

關鍵字: 吳孟玲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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