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明年1/6上路,民眾可依照自己的醫院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人生最後自己決定!亞洲首部醫療自主權利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明年1/6正式上路。民眾可依照自己的意願,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
「母腦死,他決定拔管,自責害死媽....」、「尊嚴的走,不成為孩子與社會的負擔...」等倫常思維常常讓人內心糾結。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過去「善終」一直是許多人不敢面對的禁忌話題,有些家屬甚至因此發生爭執,導致家庭反目、醫病糾紛。
「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往往讓醫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立法院於104年12月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也在107年10月3日公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等相關配套法規。
何叔安說,該法是以病人意願為優先,包括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臨床狀況判定基準,也同樣規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條件和「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另外,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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