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事件報導指引「初步草案出爐」!3情況可揭露

▲性暴力,暴力,虐待,孩童,男孩,女孩,小孩,兒童,性侵,性騷擾,戀童。(圖/CFP)

▲對於媒體報導兒少性暴力相關案件的限度,衛福部邀集相關代表針對指引草案進行初步討論。(示意圖/取自CFP)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引發社會群情激憤,對於媒體報導的限度,衛福部今(1)日邀集相關代表等開會討論。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會後說明,目前尚未達成明確共識,主要聚焦在禁止揭露的對象資訊及可部分揭露的3種情況,其餘若與會者有意見,下周一前書面說明,會列入會議紀錄作為修正指引的依據。

衛福部今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相關公、學、協會,及兒少團體、學者、政府部門等相關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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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鴛受訪時說明,今日會議並未達成明確共識,但就禁止揭露的對象資訊及可部分揭露的3種情況有初步結果。她表示,草案目前初步討論,若成年行為人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仍服務於兒少、身障礙或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可適度報導行為人現職單位,如:涉及某幼兒園性侵案的服務員目前任職於A地,而A地的地點符合上述條件是可適度揭露的。

張秀鴛說,還有被害者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事件內容等,可適度報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NCC及被害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衛福部未來也會針對事前給予例示框架,事後則有相關審議機制。她補充,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者,須以可讓對方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尊重意願,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在禁止揭露資訊部分,張秀鴛提到,包括被害人身分資訊、還有3種行為人的身分資訊也不可透露,首先是行為人未滿18歲、行為人和被害者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及行為人和被害人間,若揭露了行為人資訊後,可能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情況,則禁止洩漏。

張秀鴛表示,上開身分資訊是指足資識別身分資訊,如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或就讀學校或班級、工作地點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資料。

張秀鴛提到,對於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避免對被害者做侵入式採訪和拍攝、避開未審先判或主觀、標籤化的敘述,也避免激化大眾情緒及對立,不得過度描繪性暴力事件發生的細節文字或圖片,並避免強調非法網站或美化兒少性暴力的詞彙,同時在報導時建議統一加註警語等。

對於暴力防治及維護被害人隱私無庸置疑,張秀鴛提到,該指引所容許的適度揭露資訊僅是為了防止傷害擴大,並不是要以私刑取代國家公權力應有作為,指引上路後,將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必要時將進行相關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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