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VS標示不實」僅一線之隔 專家看食品詐欺:控管難度高

▲▼北投市場。(圖/記者黃宥寧攝)

▲假冒與標示不實之間的差異可能只有一線之隔。(示意圖/記者黃宥寧攝)

文/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協會

「食品詐欺」(Food Fraud)已成為國際間備受重視的議題之一,尤其是現在民眾對於食安問題的敏銳度增加,民眾開始關心自身所購買的產品是否合乎標準,而食品詐欺的定義為何呢?食品詐欺簡單來說就是業者透過攙偽、假冒、標示不實、非法添加等方式,來取得更多利益。

以台灣食安事件來說,2013年就發生油脂業者低價的油脂混充並非法添加銅葉綠素,標榜為「100%橄欖油」高價出售,或是產地的標示不實,例如以低價的越南茶葉卻標榜台灣的高價茶葉販售等等,甚至是標榜100%現打果汁卻加水混充,這也構成了所謂的標示不實。攙偽假冒與標示不實之間的差異可能只有一線之隔,但兩者都已構成了食品詐欺,且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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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目前根據食安法中第15條第一項描述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以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而根據同法中第44條中說明若是違反上述條文將會處新台幣最低六萬至最高兩億的罰鍰,另外,根據同法中有關標示不實的規範是是根據第28條及第45條若違反罰則為處新台幣四萬至四百萬元的罰鍰。

▲吃飯,宵夜,零食,堅果,垃圾食物,漢堡,減肥。(圖/unsplash)

▲專家認為,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防範唯有透過挑選值得信賴的商家,降低產品安全的疑慮。(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民眾該怎麼做?
對於食品詐欺的控管難度較高,因無法得知業者哪些環節動了手腳,對於未知的事物很難去針對查緝,雖然現在科技進步,很多項目多可以檢驗出來,但這都是以「已知項目」去做檢測,民眾唯有透過挑選值得信賴的商家,確保降低產品疑慮的風險。

社團法人中華安全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何中平博士表示,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是廠商間的選擇,可以透過認明業者是否有做食安系統中ISO 22000或是FSSC 22000等驗證服務,這類的驗證項目會針對食品業者不管是生產製程的管理或是源頭的控管、成品的驗收,還有人員的訓練管理等等,確保業者的一切都符合最高品質,為消費者提供保障,同時消費者也可以扮演監督者的角色,監督業者是否有盡到食品安全文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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