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出國旅遊 你不可不知的「攜藥回國規範」


▲攜要回國必須了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整理報導

許多人都會趁春節連假安排出國旅遊,而藥品或保健食品更是出國必買,但多數人卻忽略攜要規範和使用注意事項。對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藥師陳如慧提醒,許多國外藥品不僅品質未經政府把關,通常也無中文標示,購買後若再轉賣他人使用,將有可能導致傷害。另外,也必須了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陳如慧進一步指出,藥品非一般商品,使用前應遵循醫師或藥師指示,若屬於成藥,也應詳讀藥品仿單,依說明使用或服用。另外,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避免非自用目的藥品流於市面,財政部關務署104年2月16發布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將藥品及保健食品分為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相關重點如下:

(一) 西藥:以一年使用量為原則估算
1. 非處方藥
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為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為限。

2. 處方藥
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3. 針劑
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4. 管制藥
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以符合規定。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 中藥材
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 中藥製劑(藥品)
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

3. 於前述限量外
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

(三)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陳如慧提醒,若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數量,依關稅法相關規範,須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此外,若將帶回來的藥品拿去販賣,則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