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蝦蟹!11項過敏原食品要強制標示「包括所有魚類」

▲▼行動式冰箱 冰桶 魚。(圖/PIXABAY)

▲食藥署將強制標示過敏原食品,包括所有魚類。(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衛福部去年12月第一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今第二度預告草案將原本的「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等於擴大到所有魚類都須標示,新制將在2020年7月實施。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衛福部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去年12月11日日第一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食藥署科長李婉媜指出,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衡酌國人飲食習慣及國際規範後進行酌修,今二度預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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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媜說明,二度預告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此外,「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也做名詞修正,修改為大家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而目前國際上目前都沒有將「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因此決定與國際規範一致,將葵花籽刪除。

罐頭。(圖/達志/示意圖)

▲魚類罐頭等製品也都必須標示。(圖/達志示意圖)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11項包括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另外還有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的製品,若新制上路,未來都必須按照規定標示。

李婉媜強調,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皆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規定預定在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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