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生魚片、即食蔬果遭污染!食藥署即起調整「食品用洗潔劑」標準

▲▼壽司,日式料理,鮭魚,生魚片,日料。(圖/記者施怡妏攝)

▲生魚片等即食食品,不經過加熱煮熟,恐怕有微生物等污染疑慮,有時會使用洗劑進行消毒殺菌。(資料照/記者施怡妏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生魚片、截切生菜蔬果等食品,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為減少可能的微生物污染,避免食品中毒,食品藥物管理署規範有「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僅可使用表列成分進行消毒殺菌。食藥署今(12)日說明有最新修正規範,在原規定4種消毒成分之外,新增可以使用「過氧乙酸」成分,如果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蕭惠文表示,未經加熱處理,僅經清洗分切後即作為食品食用者,包含生魚片、生菜沙拉、現切水果等,因為該類產品製程中沒有其他可有效減少微生物污染的加工措施,可能有造成食品中毒之虞,故准予使用消毒成分清洗,並嚴格限制其使用後殘留濃度,以減少攝食暴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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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昨日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其中最大的改變在於過去僅只准用4項含氯系列的消毒成分,包含:酸化亞氯酸鈉、二氧化氯、次氯酸、次氯酸鈉,這次新增1項消毒成分為「過氧乙酸」其殘留限制標準為1ppm以下。

蕭惠文指出,生鮮即食食材消毒主要是預防微生物污染,例如沙門氏桿菌、大腸桿菌等,至於是否所有食材都需要經過洗潔劑處理,主要是看食材生產保存環境,如果可以確保無微生物污染,不一定要使用,而規範表列成分則是提供食品業者在清洗消毒食品多元且安全性的選擇。

蕭惠文也強調,如果違規使用,依照食安法規範將對業者處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部份則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令其限期改正,無法改正者則沒入銷毀。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修正規定。(圖/翻攝自行政院公報)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修正規定。(圖/翻攝自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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