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脂含量未達80%不能叫「奶油」,7月起亂標可重罰400萬。(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推動奶油正名,6日公告「市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自今年7月起,乳脂含量未達80%以上者,不能叫做「奶油」,應以「人造奶油」、「脂肪抹醬」等稱之,為者最高可處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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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該項奶油公告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屆時標示不完整者,將被處3~300萬元罰鍰。若產品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等標示不實情況,將可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並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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