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圖/食藥署提供)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查核113家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新北市的品樂坊食品有限公司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2包、共1.385公斤,裁罰24萬元。
食藥署說明,1月至2月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113家,其中部分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記載商品資訊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另外,5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南投縣「方愫馨草屯手工麻糬」原味麻糬檢出防腐劑苯甲酸1.366g/Kg,超出限量,違反食安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新台幣3萬元。
食藥署表示,新北市「品樂坊食品有限公司」查獲逾期原料「紅麴粉」2包,共計1.385公斤,有效期限為2023年12月7日,已沒入銷毀。食藥署說明,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裁處新台幣24萬元。
另外,食藥署提到,有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販賣業42家,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有1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另抽驗82件成品,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說,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則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販賣之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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