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三讀!散布性私密影像納保護令 醫:對受害者有2大影響

小三,偷情,失戀,性侵,上床,崩潰,傷心,抓姦,劈腿,偷吃,感情。(圖/記者周亭瑋攝)

▲立院三讀通過家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性私密影像也納入保護令範圍。醫師指出,過去數位性暴力的情況對受害者而言,常常會有「不敢說」或是「不知道怎麼說」;但在修法後,有兩大幫助,首先是法律能清楚界定,第二是要求下架,有助於個案解決部分問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性私密影像修法納入保護令款項後,公權力得以命令加害人不得散佈性影像、刪除、交付或下架,讓性影像不會在第一時間外流或持續被散布。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則說,過去有相關事件時,在法律認定上,有些要件不見得有清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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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宏表示,在求助者部分,需要接受協助的人不敢說,或無法確定訴諸司法是否有助於解決問題。醫師指出,相關修法已經討論一陣子,過去受害者較大的問題是「不大敢說」或「不知道怎麼說」,而修法後除了可「清楚界定」法律定義,另外「要求下架」影像,也能協助被害者解決部分問題。

李俊宏直言,數位時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如先前的「深偽(Deepfake)」影像,若不容易下架,也會長期傷害受害者身心;醫師認為,一旦被散布,不只個案本身,交友圈和生活也會受到影響,甚至有受害者陷入憂鬱、焦慮或自殘的情況,而需要精神醫療協助。

▲▼示意圖,科技,手機,低頭族,滑手機。(圖/123RF)

▲若被家暴者性影像遭散布,網路平台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有關網頁資料,否則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圖/取自123RF)

有關修法條文,將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考量變更、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空窗期,此次修法也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另外,若被家暴者性影像遭散布,網路平台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有關網頁資料,否則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且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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