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110年起「原產地」全揭露 菜市場攤販也躲不掉!

▲▼傳統市場,攤販,青菜水果,蔬果價格,葉菜類,菜價。(圖/記者李毓康攝)

▲散裝食品110年起「原產地」全揭露,菜市場攤販也躲不掉!(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未來到菜市場買菜,原產地在哪也看得到!為強化透明散裝食品資訊,食藥署今(1)日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要求所有食品販賣業者,都需揭露產品出產地點,供消費者選購參考,目前預告已進入評論期,供業者提出意見,新制最快將在110年元旦正式上路。

食藥署科長李婉禎表示,食藥署已於101年起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散裝食品販售業者,須依規定標示產地,但市場攤販、水果攤商等未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小型販售業者,則不在規定範圍。但近年來一直有外界反映,想知道自己在菜市場買回來的蔬果肉品到底是由哪裡生產,才會在經多方研議後提出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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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市場販售的散裝食品到底該如何標示?李婉禎舉例,如水果攤販售的是日本進口蘋果,就需插牌以中文寫上「日本」二字,但如果整攤都為同一國生產,就不須逐一標示,可於顯著之處懸吊例牌即可。

而草案對標示的方式亦有規定,業者可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版)等形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至於店鋪明顯處,以標記(標籤)標示者,為了方便民眾辨識,字體長度、寬度皆不得小於0.2公分;若以其他方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李婉禎提到,目前預告已進入2個月評論期,業者若有意見,都可上網反應,因應散裝食品型態多元,新制將依產品類別分階段實施,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農畜禽產品,預定於110元旦先行上路,其他品項則於111年元代全面實施,屆時標示不全者,可依《食安法》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可處4萬至4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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