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給藥「和醫生開的不同」 衛生局:私換處方箋最重罰1萬!

藥局,藥房,配藥,藥師(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藥師有調劑權,但若私自換藥沒告知恐觸法。(圖/ETtoday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有民眾投訴到診所領藥,藥師給的藥和醫師處方箋不一樣,質疑藥師隨便換藥!台北市衛生局接獲通報後表示,藥師本身有調劑權,可以用成分相同的替代藥物,但必須先告知醫師,目前衛生局已進一步展開調查,也通知健保署稽查是否不實申報情形。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李慧芝技正說明,如果醫師處方箋如果沒標註不可用替代藥物,藥師是可以用同成份、同劑型、劑量的藥品做替代,但依照《藥事法》第十九條規定,必須在藥袋上註明藥品名稱、數量、用法、作用、適應症、警語、副作用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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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也要對民眾做充分溝通,如果有違法規定,可依照《藥事法》可處2千到1萬元罰鍰,目前已經派員去稽查,因為藥局營業時間還沒到,一開門營業就會馬上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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