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能公佈王景玉姓名? 衛福部:符合法院判決事實就可


▲王景玉今(12)日被判無期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今(12)日被判無期徒刑,但王因患有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報導名字必須經過同意。對此,衛福部指出,因王景玉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因此只要符合事實,不誇大,就可正常報導。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楊佩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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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賴淑玲指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的確本來是不能報導的,除非經過同意,但由於王景玉的案件是社會重大案件,且經過法院判決。

賴淑玲強調,針對王景玉案件,法院有判決書,並明確說明案情,因此只要報導不誇大、不歧視,並且根據法院判決事實,媒體就可正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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