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食品廣告新制今上路!違規將重罰3倍 去年開罰破2億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圖/記者張乃文攝)

▲食藥署說明,食品廣告管理新制。(圖/記者張乃文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加重裁處力道,嚇阻違規食品廣告。食藥署說明,此次違規食品廣告修正重點,針對「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時間及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刊登誇張科學數據等,都列入裁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初犯就會裁罰180萬元。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指出,有鑑於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增加而增加,加上代言人推波助瀾,使民眾易陷入,因此,此次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提高針對「違害程度」部分加權裁罰。包括「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許朝凱舉例,先前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骨複方」因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以舊制裁罰金額為60萬元;但在新制上路後,因「廣告總播送時間達60秒以上」、且「內容出現刊播產品使用前後的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及誇張科學數據」等,並「邀請專家名人代言」套入新制加權罰3倍、裁罰180萬元。

▲▼食藥署公告食品廣告處理新制。(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告食品廣告處理新制。(圖/食藥署提供)

許朝凱說明,112年的食品廣告違規達7742件、裁罰達2億9千多萬,和前2年相較裁處件數明顯提高。他解釋,廣告部分適用所有廣告,但由於平面廣告並無秒數問題,因此「時間長度60秒以上規範」目前用於電視廣告,Youtube、網路或電子看板、大眾運輸燈箱廣告等,則不納入時間規定的計算。

至於目前僅將電視頻道列入秒數裁罰,許朝凱提到,是因為使用上的差異,因為電視直接插播廣告並非消費者可主動選擇,網路則是消費者可主動選的。

許朝凱表示,若涉及療效第二次視情節得停業、第三次視情節則得歇業。另外,民眾相關廣告有反映事項,也可逕行撥打1919食安專線檢舉。

▲▼食藥署公告食品廣告處理新制。(圖/食藥署提供)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