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箋遺失補發「藥費+診察費需自費」 健保新制6/1上路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未來慢箋藥品遺失,健保不再補發了!健保署日前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刪除住院置留健保卡規定,以及增列未攜帶健保卡就醫,應限制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明定保險對象領藥後,藥品若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新制將在6月1日正式上路。

▲▲▼健保署長視察分級醫療上路首日情況-領藥,藥師,醫院,看診,醫藥(圖/記者周宸亘攝)

▲慢箋遺失補發需自費,6月1日起「診察費也要一起付」。(圖/領藥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健保署醫務管理組組長李純馥表示,病患看病後,醫師需在24小時內上傳用藥資訊到雲端藥例,但當保險對象未攜帶健保卡就醫,資料就無法即時上傳,醫師無法查閱其就醫領藥紀錄,若病患隔天又到他院看診,可能會發生重複領藥情形,造。因此,新制規定若慢性病患未帶健保卡,先以自費形式就醫時,最長只能開立30天的藥物。

此外,過去慢性病患藥物或處方箋遺失,醫師可能會視情況重開藥物,但基於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給付原則,6月1日起若有藥品移時或損毀,病患就需自行負擔門診診察費與藥物費用,醫師若未依規定幫忙申報,健保也不會給付該筆費用。

▲健保署。(圖/記者嚴云岑攝)

「就像你去銀行領錢,離開發現錢掉了,你會請銀行補給你嗎?」李純馥舉例解釋。病患領慢箋就像去銀行領錢,應自負保管責任,遺失需自行付費購買,不應由健保幫忙負擔。

健保醫療辦法新制除了明定慢箋遺失不得補發外,也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失智病人,得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此外,考量居家照顧病人外出不便,健保也放寬醫師開立第一級或第二級處方箋時,可至非原處方或衛生所調劑。

針對腹膜透析病患使用透析液,健保也將「月」的定義從30天放寬為31天,病患不會再因月份大小,而出現用量不足的情況。

健保署籲請醫療院所,配合上述便民就醫等措施之修正,調整相關作業流程,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於就醫領藥更便利、醫療照護更完善下,也籲請民眾應珍惜醫療資源,共同維護全民健康保險永續經營。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