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仍有爭議 留待黨團協商!

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圖/記者趙于婷攝)

▲立法院今(25)日進行《長照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圖/記者趙于婷攝)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今(25)日進行《長照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審查之預擬條文,但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長照機構法人規模、總床數等部分條文仍有爭議,留待黨團協商。

前次審議時,條例第四條「長照法人之管理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規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被列為爭議保留條文,今日針對「一定規模者」重新討論,衛福部也將總床數達到600床以上者,列為中央主關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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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部長陳時中表示,會訂定600床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主要是考量到跨縣市機構的總床數,若單一機構如果超過200床,仍必須由中央主管機管管理,也會訂定醫院評鑑方式,維持服務品質。但立委吳玉琴反問,目前全台最大長照服務機構規模約為500床,衛福部必須進一步說明為何總數上限定為600床,因此法條仍保留。

另外,在有關董事會組成方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中,規定組成人數為3-17人。但吳玉琴表示,當初法條可能是考量涵蓋小型機構,所以訂出3人上限,但若真的只有3人,有可能會發生董事會成員為出資者、勞工代表、照服員三人情況,決策恐由資方握住。由於該條文仍有爭議,也保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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