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醫病權益!衛生局提醒至小型醫療機構看診要拿收據。(圖/資料照)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看診後,您拿收據並核對過明細嗎?一名病患至醫療機構接受手術,付完醫療費用,發現收據明細沒有手術費,卻看到有1萬多元的診察費,造成對簿公堂。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這是因為醫療機構收據明細不夠清楚造成的誤解,另外,收據明細不夠清楚,也是民眾常常詬病之處。
何叔安說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經常接獲民眾反映醫療機構未開立收據情事,國稅局也會轉來民眾檢舉醫療機構未開立收據案件;經過調查發現,醫療機構表示常因忙碌忘記開立、開立收據後忘了拿給民眾、已開立收據但民眾未帶走和民眾現場表示不需要收據,事後卻要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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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至小型醫療機構就醫,除非有自費項目,常常會忽略領取醫療費用收據。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
何叔安提到,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應依規定提供當次就診收據,以避免不必要困擾,民眾也要養成繳費後領取收據並核對明細的習慣,清楚瞭解自己所接受的醫療服務及費用,更要注意自費項目、部分負擔等資訊。
所謂收據明細,並無明文規定項目,但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衛生福利部有提供範本,供醫療機構參考,明確開立收據可減少醫療糾紛,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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