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法規上路!塑膠製容器具應標示材質與耐熱溫度。(圖/食力提供,下同)
文/黃宜稜
食品容器具的接觸面若含有塑膠材質,將採取強制標示!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2017年4月26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自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與包裝,若其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例如塑膠杯、塑膠淋膜紙杯、塑膠淋膜紙袋等,必須揭露該產品的的材質、耐熱溫度,以及作為重複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
目前塑膠被廣泛使用於食品包裝、食品容器具,並依照國際通用資源回收編碼分為7大類,而自從2010年研究發現,塑膠在加熱過程中可能溶出塑化劑,若長期攝取後累積在體內,會干擾內分泌系統,並導致男童女性化,爾後在媒體大幅度的渲染下,塑膠與塑化劑開始被劃上等號,而塑化劑又跟「毒」劃上等號。
其實塑化劑只是一種代名詞,代表著一群數十種到數百種的物質,從水、植物油、檸檬酸到矽油都可能是塑化劑的成分,但塑化劑主要被添加於3號塑膠也就是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中,並不會出現在其他塑膠中。此外目前被科學家證實會對健康造成風險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脂類」早已被全世界禁用,民眾在此部分可以不必恐慌。
不過不同的塑膠產品,其耐熱溫度以及對酸、鹼、酒精、油脂的耐受性皆不相同,民眾若不清楚該產品使用的是那種塑膠材質,就可能導致食用上的安全問題,例如近幾年主打環保、可自然分解而受到廣大歡迎、由玉米轉化的聚乳酸(Polylactic Acid,PLA),其實耐熱溫度僅50~60度C,不適合拿來承裝高溫食品或加熱。
為了讓食品業者與消費者能清楚了解塑膠產品的相關資訊,以及其應該注意的事項,才能正確安心使用,食藥署於2016年4月18日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以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必須揭露該產品的材質、耐熱溫度,以及作為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藥署表示未來市售產品若沒有依照規定標示,將依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該產品,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產品將沒收並銷毀,業者還可能被處以3~300萬元的罰鍰。此外民眾在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產品如已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等情況,應即更換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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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與包裝,若其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必須揭露該產品的材質、耐熱溫度,以及作為重複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
本文由food NEXT食力【7月新法規上路!塑膠製容器具應標示材質與耐熱溫度】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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