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加重權勢性騷刑責、延長申訴期限

▲▼metoo,性騷擾。(圖/視覺中國)

▲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行政院進行跨部會修法。(圖/視覺中國)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行政院進行跨部會修法,並於今(13)日院會通過衛福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指出,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另延長申訴期限和增訂保護專章。

張秀鴛表示,性騷擾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一時間受到驚嚇,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所以本次修法,特別針對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5大項重要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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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是「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可通知警察到場,為避免該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場所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是「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若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可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另外,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因此特別延長申訴期限,權勢性騷擾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也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義務,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保護隱私方面,特別「增訂保護專章」,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任何人也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另也特別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第五項則是「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張秀鴛強調,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的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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