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防制四法上路!「偷拍、散佈性影像」加重刑責 最重判10年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近年性暴力犯罪嚴重,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因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近年散布性影像等性暴力犯罪嚴重。對此,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已在15日由總統蔡英文公布,將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尤其針對拍攝兒少性影像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此次稱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今(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5日由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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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司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且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

另外,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表示,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另外,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若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

但郭彩榕提到,因該項規定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6個月實施,衛福部將持續召開跨部會研修會議,研訂性影像移除機制、流程與配套措施,並建立溝通平台,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

除性影像犯罪外,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監控落實與強制力,擴大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制度對象,將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判決有罪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等3類納入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

郭彩榕表示,即起收容或服務對象為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或弱勢族群機關(構),在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除可查閱性侵害加害人外,更可以查閱到上述3類人員登記報到資料,以避免弱勢族群或兒少再次遭受性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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