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火鍋湯底稽查5家違規 這業者存放「過期半年料理醋」遭罰6萬

▲▼火鍋,冬天。(圖/取自Pixabay)

▲火鍋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促成「宅」經濟起飛,火鍋料理包也成為年菜新選擇。食藥署在農曆年前,公布「109年包裝火鍋湯底製造稽查專案」,總計查核43家業者、抽查107件產品,其中8件標示不符規定,均以由衛生局完成裁罰,其中2家已改正完成,餘下2家仍在改正中。另有1家業者被查獲存放逾期半年食品添加物,遭處6萬元罰鍰。

食藥署科長呂昀儒表示,該稽查專案抽查名單,是從食品登錄系統中火鍋湯底製造業者進行挑選,也有針對網購業者進行稽查,主要稽查內容包括產品製造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資訊、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產品標示符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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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儒說,此次被揪出違規的共有5家業者,大和魚夫食品工房有限公司有3件違規、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太山美食有限公司各2件、衝喜商店1件,以標示不合規定居多,違規項目包過內容物未從高到低列出、標示字體低於2毫米、營養標示有誤、未加上魚蝦蟹貝等過敏原警語,分別被處3至6萬元不等罰鍰。

▲▼華誠食品有限公司存放過期料理醋。(圖/記者嚴云岑攝)

▲華誠食品有限公司存放過期料理醋。(圖/翻攝華誠食品有限公司官網)

另外,華誠食品有限公司則是在稽查時被發現場內有109年5月就過期的料理醋庫存,遭處6萬元罰鍰。該廠也因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遭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製售食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係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儲存逾期食品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誇大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關鍵字: 火鍋 火鍋湯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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