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294項「必要藥」 缺貨不報最高可罰30萬!

▲醫藥,藥品,健康,藥盒,用藥安全,藥害救濟。(圖/記者李毓康攝)

▲食藥署公告294項「必要藥」,缺貨不報最高可罰30萬!(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持有必要藥品的藥廠若缺藥不報將開罰!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藥品必要清單」,共將294項藥品列入群組。藥品組簡任技正陳可欣表示,為了避免藥品短缺影響患者治療,若可預見缺藥情形的藥廠,最遲需在6個月前通報,否則食藥署將會公佈廠商資料,並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

食藥署上次公告藥品必要清單是在2016年12月,當年共列出311品項,陳可欣表示,此次修正共刪除25項重複或可替代品項,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Essential drug list增列8品項,其中有3項為抗生素、3項抗貧血低血壓藥物、1項破傷風疫苗與1項水份電解質平衡補充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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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可欣表示,新增的8品項中,包括抗低血壓藥物與水份電解質補充液等4品項,就曾因缺藥影響病患治療,因此將其列入必要藥品中。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食藥署通報。

陳可欣表示,必要藥品的缺藥通報至少需提前半年,初次違規者將會公布廠商與負責人資料予以警告,若再次違規可依情節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也須在發生後30日向食藥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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