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台全熱狗火腿行」用非食用防腐劑,衛生局開罰9萬。(圖/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食品加工廠「台全熱狗火腿行」因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瘦培根、肥培根等4項產品,遭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送地檢署偵辦,全案上訴至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1月14日駁回上訴,全案判決定讞。台北市衛生局依《食安法》處分新台幣9萬元。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參議兼代科長王明理指出,衛生局在104年查獲「台全熱狗火腿行」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瘦培根、肥培根等4項產品,在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間,陸續賣給東方美、YAMI YAMI早餐屋等早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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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理進一步說明,當時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及同法第49條主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一審判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1月14日駁回上訴,全案判決定讞。本案違規產品共計4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裁罰基準,共計處分新臺幣9萬元罰鍰。
王明理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依食安法規定選購取得查驗登記及登錄之添加物產品,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使用正面表列准用的品項,並依表列使用食品範圍及使用劑量及用途,合法且正確地使用食品添加物,以維護產品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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