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設藝人條款! 醫美廣告大轉彎:體驗者均能代言

▲不再設藝人條款!醫美廣告大轉彎:體驗者均能代言。圖為KID代言醫美診所資料照。(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衛福部9月底自行公告修正醫療廣告命令,限制刊登術前術後對比照及藝人照片,引起醫美業者及藝人強烈反彈。衛福部醫事司今(13)日與各大醫學會及消費者代表進行協調會議,得出初步共識,除了將代言部分放寬至「親身體驗」的所有族群外,更允許將術前術後照刊登在官網上。司長石崇良承認,先前的公告有些地方文字不周,會就今日共識進行修正,最快一週內重新公告。

石崇良說,新版公告中會將「藝人」的文字拿掉,未來不分公眾人物與素人,只要「親身體驗」,且將照片授權醫療院所使用,便可成為廣告的代言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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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廣告中須註明手術時間、類別,副作用也要一併交代。醫事司會針對刊登人像的醫療廣告抽查就醫紀錄,一旦查獲作假,將依違反《醫療法》,對醫事機構或廣告刊播業處5~25萬元的罰鍰。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圖/資料照/記者嚴云岑攝)

另一項醫療廣告爭議點為禁止刊登「術前術後對比照」,過去還有醫美學會連署反對。石崇良下午接受電訪時表示,「大家都誤解廣告的意思」,因為根據《醫療法》第87條規定,官網可以刊出服務內容的資訊、預約時間以及醫療等健康知識,術前術後照片適用於診療說明,民眾也可以在此看到術前術後的皮膚反應、衛教資料。因此,業者在官網上刊登,並無不法。

「我沒有這個需求,你硬塞給我的,才叫廣告。」石崇良強調,術前術後對比照如果在街道、公車看板上出現的話,就是一種「強迫刺激」,但如果只刊登在官網上,瀏覽對象就限縮於有需求的民眾。若遇在公共場合刊登廣告,則不得放上術前術後照片,但業者可使用QR Code,讓民眾自行掃描查詢。

石崇良說,刊登在官網的照片,一定要得到病人同意使用,且符合個資法的揭露原則,絕對不能張冠李戴。他說,今日會議中,也有討論到將刊登不實廣告且情節嚴重者,依《醫師法》第18條移付懲戒,最重可撤銷執照,但目前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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