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d出席醫美診所年度代言記者會,今後醫療業者不得再請藝人代言了。(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衛福部醫事司頒布3項醫療廣告禁令。除了不得刊登治療前後的照片、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等促銷行為外,更不允許刊播藝人影像。違反的醫療機構將被依《醫療法》第86條,最高處25萬元的罰鍰,雖然藝人不會受罰,但從今(30)日起也少了一項收入來源。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藝人的定義僅限於在經濟部有執業登記,並持有「藝人證」者,電視名嘴、網紅、部落客等不在此限,至於模特兒是否同屬藝人範圍?則有待查核。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這項新規定自9月27日起於行政院公告生效,即日起只要醫療機構刊登藝人照片、術前術後對比較,以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行為等,都會被依違反《醫療法》第86條開罰。
罰鍰範圍介於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得連續開罰,若一年內受罰超過3次,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石崇良說,此項公告規範的範圍不限於醫美,回春、胎盤素、細胞治療等都包含在內。因為依據現行法規,並沒有事前審查的機制,因此未來擬修正《醫療法》第85條,將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察對象。
在修法前,衛福部即日起會針對閱覽率較大者,如交通運輸工具、大型看板,或者距離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加強查處,以以維護國人對健康及醫療的正確觀念。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