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分不清?「乳含量」佔比是關鍵。(圖/東森新聞)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哪種產品才能算奶油?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標示管理規範,參考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預定草案將油脂製品名一分為三,讓許多民眾看了好頭疼。食藥署今(10)日表示,只有乳脂肪含量80%以上者,才能叫做「奶油」,未來標示不實者,最重將可處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奶油」一詞只有乳脂肪超過80%者才能使用,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倘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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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之相關產品,其品名得標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上述「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食藥署表示,本規定預計從2017年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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