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誇大 代言人也一併挨罰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

食品廣告不得宣傳療效,分享使用經驗也要小心!新北市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兩者合佔近9成。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的食品有減肥瘦身效果,因劉姓電視名嘴在電視購物廣告中分享自身使用經驗,遭新北市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開罰,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衛生局指出,違規廣告的常見詞句,首位是「改善心血管」詞句,佔2成,其次是「減肥瘦身」。此外廠商在推出商品時,總是希望能經由知名人士或專家學者的現身說法,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及產品說服度,達到最大的廣告效益。

衛生局提醒,代言人多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沒有產生不良影響,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就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實際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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