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個人自用醫材回台不得販售。(圖/食藥署提供)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女子2年前在淘寶上購買棉花棒,近日卻有員警持拘票上門抓人,最終還繳了10萬元罰款,引發熱議。食品藥物管理署今(22)日表示,國內僅有8款特定醫療器材可以從國外攜帶或者郵寄輸入免申請輸入許可,而且有限制數量,以棉花棒為例,數量不得超過200支。
出國買藥妝、或者透過網路購買國外產品已是不少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涉及食品、藥品、醫材等產品要注意相關規範。根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且未超過下列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
(一)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
(二)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三)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四)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
(五)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六)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七)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八)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副組長陳映樺受訪表示,棉花棒有區分為非醫材與醫療器材,一般用於身體清潔的棉花棒,非屬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如果是用於塗佈藥品或吸收傷口分泌物的棉花棒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從國外攜入會有數量限制,如果要攜帶超出數量,則應該提出專案申請,且申請數量以6個月用量為限。
食藥署也強調,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供售限制規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0款,可處新台3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至於攜入郵寄醫材數量超出規範,且沒有申請查驗登記核准,陳映樺表示,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輸入醫療器材超量、未申請查驗登記還進行販售、供應,此時可能涉及刑責,依同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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