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定型化契約出爐 第一線機構揭隱憂:服務的是個案還是家屬?

▲▼長照,老翁,輪椅,失智。(圖/Pixabay)

▲長照定型化契約預計下周公告。(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及簽約者契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和衛福部今(8)日公布,研擬三項長照定型化契約。不過,機構方認為,這是一件好事,但在居家服務部分,它是一種項目式服務,定型化契約後,會偏向消費者端的保障,擔心服務範圍的協商空間變小,屆時可能會有「服務的是個案還是家屬?」雙方有了對定義的落差。

消保處今日與衛福部聯合召開記者會,說明審議通過衛福部研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3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包括,明訂契約審閱期,長照機構重要資訊揭露、長照機構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收退費方式、雙方終止契約事由、遺留物品及遺體遺物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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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泰老學堂執行長林金立說明,定型化契約可讓提供服務及接受服務兩方,都能有較清楚的契約範本「這是一件好事。」他說,定型化契約需要明確記載的規定服務內容、品質等,但居家服務是一種項目式服務,換言之,無法以標準化的方式訂定,進而可能導致雙方協商空間變小。

林金立舉例,其中一項專業服務為「長者吃飯完成餵食」無論是照護員親自餵,或看著長輩自己吃,都可稱為餵食,也就是在給支付標準中,無論是被餵或旁邊看著長輩吃,都是合規的,但變成契約後,保障會偏向消費者端,當消費者認為「要親自餵食」可能就與專業倫理產生衝突。

林金立提到,長照服務並不是單純的消費性服務,其與醫療服務較為接近,在專業認知中「對長輩好」的定義,與家屬所認知「對長輩好」的解釋可能不一樣,若有落差,就會影響契約,也會產生「我們服務的究竟是個案,還是家屬」的隱憂。

林金立說,當定型化契約訂定後,必須要有第三方公正者發歸其效用,如照專或A個管,因為這並不是單純的消費者保障問題,若是以消費者保護的立場來說,專業服務還能站得多穩、協商空間還有多少,這是讓人有些許擔憂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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