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款「人工香料」恐致癌 食藥署113年起擬禁用於果汁、醬料

▲▼一名南韓人妻因不滿丈夫長期外遇搞小三,在丈夫每天喝的果汁裡加入老鼠藥,想「毒死親夫」,沒想到3年下來老公身體卻毫無異狀。(圖/達志/示意圖)

▲3款「人工香料」恐致癌,食藥署113年起擬禁用於果汁、醬料。(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香料可增加飲料、醬料風味,但有多項成分被美國FDA發現會增加致癌風險,將於今年10月禁用,食藥署也跟進國際趨勢,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明訂禁用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等合成香料,新制將於113年元旦上路,屆時違規可處2億元罰鍰。

食藥署科長廖家鼎表示,丁香油酚甲醚可以增加葡萄、柳橙、鳳梨等風味,可用於飲料、冰品與糖果使用上,吡啶則是海鮮風味香料,可以幫魚露、海鮮醬等增添風味。苯乙烯多年前就有研究指出,可能增加致癌風險,國際間與台灣已進用多年,目前也甚少輸入,此次一併列入預告,是為了讓業者有所遵循。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廖家鼎表示,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欲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審慎評估使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並依規定准用之範圍和限量,以可達到預期效果最少量為原則。

倘於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福部許可添加物,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倘使用食品添加物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關鍵字: 人工香料 食藥署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