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太太是全職媽咪,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與先生育有一個學齡前小孩,4年多的時間都全心在家照顧孩子,經濟全仰賴先生。但是,先生已長達數月不回家,太太也心生懷疑,先生是否外遇,但太太並未真的親眼見過,以各種通訊方式質問先生,先生都態度客氣地否認。此時,先生卻忽然返家,竟然自己先開口向太太提出離婚的要求,同時要求要小孩的監護權!若此時,妻子才開始聘用所謂的徵信社去蒐集先生外遇的證據,合法嗎?相較之下,太太經濟狀況大不如先生,但最不願的就是與孩子分離,害怕真的順了先生的意簽字離婚,失去婚姻又失去孩子的監護權,到底該怎麼做?
大尹法律事務所彭國書律師表示,台灣目前的離婚程序,簡單來說,分為以下2種:
1、協議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能夠針對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贍養費這3大塊,達成共識後,有兩位證人,即可簽字辦理離婚,然而,大部分的離婚案件中,由於夫妻雙方都會希望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所以,常常會糾纏許久,彼此都不肯讓步。
2、判決離婚:
簡言之,夫妻雙方其中之一,主動去向法院直接提出要求法官判決離婚,就叫做判決離婚。此法條明確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中,用白話的方式解釋其法條,就是法律已經明訂出10種情況,只要有婚姻關係中出現這10種狀況其中之一,夫妻雙方其中之一就能向法官提出,直接由法官來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條判決法律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目前有利於處理夫妻關係破裂的「破綻主義」
彭國書律師特別進一步說明,但是,以往在現實中,前10種的情況都是特定的情形,例如:重婚、不治惡疾等,如果不符合這10種特定情形,早期的法律是無法請求判決離婚。不過,好在目前第1052條在新增的第11種情況,算是真的為現實中早已出問題的夫妻關係設身處地作考量,在法律上稱為「破綻主義」,簡言之,只要向法官提出希望判決離婚之一方,同時能夠拿出證據,向法官證明並爭取法官認同:「夫妻關係已難以維持的情形下」,法官有權直接判決離婚。
*完整文章內容請參考:【育兒生活】2018年4月號。https://goo.gl/kfHn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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