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就診二不三要」提醒民眾如何維護自身就醫權益。(圖/達至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日前乳房手術名醫梁宏華遭控偷拍,醫懲會也判定他違反醫師法,記警告並且停業1個月。而根據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顯示,101-105年9月發生在醫療機構的性騷擾案件共計16件,佔臺北市672件性騷擾案件的2.38%;其可能原因為實施醫療處置的過程常因為醫病溝通隔閡或診療行為與性騷擾間的模糊界線而引發醫病問題。衛生局也提出「就診二不三要」提醒民眾如何維護自身就醫權益。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賴淑玲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已於94年公布施行,衛福部也於104年修訂「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制定醫療機構維護病患隱私的具體作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委員會楊聰財醫師也表示,醫療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常常會有「身體」接觸、甚至是敏感部位的診治,執行觸診或徵詢病人同意的過程中,醫療人員務必要考量到當時環境,儘量保護個人隱私,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要有合適的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也要隨時觀察、注意隱私維護,對於身體私密部位檢查也應徵得病人同意。
【就診二不三要】
1.「不」要懷疑
醫療處置過程中若有不舒服的感受,並且違反自我意願、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氛圍時,不要懷疑自己的感覺,勇敢提出異議,請醫師或醫事人員隨即中止處置。
2.「不」要隱匿
遭受性騷擾後,常因為驚嚇、羞愧或憤怒的情緒,而沒有第一時間向正確的單位申訴或因自覺倒楣而作罷,事隔多日後,可能已過了申訴的期限,而喪失了提出申訴的權利。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構提出申訴。
3.「要」求說明
為避免醫療處置與性騷擾行為界限不清,引發後續爭議與心理不適,在醫療人員提供處置前,應要求醫療人員對必要的接觸性醫療行為予以說明。
4.「要」冷靜搜證
性騷擾事件難以成立的因素主要都是證據不足,因此遭遇性騷擾事件應盡可能記錄當時的目擊證人與相關物證等,以利日後提出申訴及舉證。
5.「要」適時申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30名員工以上的機構皆應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處理流程等機制,所以民眾如果在醫療院所遭遇到性騷擾事件,可馬上向醫療機構提出申訴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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