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5年度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圖/記者趙于婷攝,下同)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105年食品容器具抽驗,共計抽驗63件食品容器具,今(24)日公布2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規定產品有免洗紙盤、保鮮盒、保麗龍碗及運動水壺等,其中包含家樂福、頂好、愛買和勝立等知名賣場,其中遠東集團旗下知名city super天母店紙製餐具更驗出不得添加的螢光增白劑。
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王明理說明,本次專案抽驗查核共計63件,包含32件塑膠容器具(含27件餐具及5件奶瓶)、11件紙製餐具及10件不鏽鋼餐具及10件免洗筷和32件「塑膠容器具」。而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3件產品,其中包含家樂福販售的KEY TOSS和安心長型保鮮盒及政誼企業的保麗龍碗產生「變形」、「尺寸變小」等情形,與外包裝標示的最高耐熱溫度上限不符。
而外包裝標示12件不符規定,違規原因為1件未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鑑定結果與標示不符、5件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小於2毫米。在紙製餐具的品質檢驗,王明理指出,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其中city super的免洗紙盤檢驗出螢光增白劑;city super行銷經理紀佩君指出,已經回收所有產品,當初廠商有提供檢驗報告,但也許檢驗的標準和條件不同,現有的資料沒有顯示含螢光劑,目前也已終止和該廠商合作。
▲city super紙製餐具驗出不得添加的螢光劑。
王明理表示,檢出螢光增白劑不符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7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複抽仍不符規定,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她進一步指出,現今雖無顆科學實證指出螢光增白劑對人體有什麼影響,但仍是化學物質,法規上是不得檢出的。
而針對耐熱試驗結果與標示的耐熱溫度不符,以及外包裝與本體標示耐熱溫度不同者,則依同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分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未依規定標示者,依第26條及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此外,另外依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王明理提醒,塑膠類食品容器具的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因此產品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而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
▲知名品牌熱扣熱扣標示不符規定。
【完整不符規定名單請點我】
北市抽驗食品容器 City Super紙製餐具驗出螢光增白劑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