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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擬納入「女女同婚、單身女」 45歲以上須先檢查評估

▲▼驗孕棒、懷孕。(圖/達志/示意圖)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脫鉤代理孕母,另將受術適用範圍擴大為「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女女同婚者」皆可適用。

國健署指出,針對人工生殖法修法,衛福部自109年起迄今,邀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及權責機關,召開30餘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並於113年7月完成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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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強化知情同意程序與生殖細胞捐用管理、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及維護血緣認知權與保障法律地位、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與未婚女性可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服務」。

國健署說明,草案通過擴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授權範圍,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

另也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國健署指出,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而在對象方面,包含「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都可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這部分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規定,另為降低婦女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才可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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