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性騷擾申訴案增17%「1700件成立」 3大行為樣態曝

褲子,長褲,牛仔褲,女性,臀部,性騷擾(示意圖/CFP)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滿周年,修正延長申訴期限並簡化申訴程序,以提升被害人求助意願(示意圖/CFP)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上路滿週年,衛福部表示,去年總計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比前一年增加17%,審議時間則有縮短。申訴成立案件約1,700件,被害人9成是女性,年齡則以18歲至未滿30歲最多。進一步分析樣態,以「肢體騷擾」為大宗,其次還有「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言語騷擾」。

性暴力等問題因為MeToo運動引發各界對議題關注,國內修正《性騷擾防治法》並於去(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至今滿1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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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統計,113年受理約3,600件申訴案件,經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審議約3,100件申訴案件,較112年2,650件增加17%,審議時間從6個月縮短為4個月,顯見新法修正延長申訴期限,並簡化申訴程序,除提升被害人求助意願,並加速申訴案件處理速度,確實成為支持被害人求助的後盾。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指出,去(113)年申訴案件實際成立約1,700件。在性別分析上,被害人約91%是女性,行為人約86%為男性;被害人年齡以18歲至未滿30歲最多,約占45%。

分析性騷擾的行為樣態,以「肢體騷擾」為大宗,占41%,其次為「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占26%,「言語騷擾」占19%;發生地點以「公共場所」(包含百貨公司、商場、餐廳、馬路等)占50%最多,其次為「數位媒體」占19%、「大眾運輸工具」占15%。

此外,分析性騷擾訴願案件發現,有8成行為人會提出訴願,61%行為人會主張自己是遭到汙衊,或與被害人是兩情相悅,而否認有性騷擾行為,另有38%訴願人認為自己並無性騷擾犯意或企圖。

衛福部提醒民眾,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不論行為人有沒有犯意、是不是故意,而是審認客觀之人證、事證、物證,以及被害人於事發時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等主觀感受為重要的判斷標準,因此日常生活互動中,應尊重他人界線,並注意與他人互動的分寸,避免不知不覺中成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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