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上路!即起「含糖碳酸飲料」禁標「富含」維生素

▲可樂,碳酸飲料。(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食藥署公布即起碳酸飲料不可標示富含維生素等字樣。(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市售含糖碳酸飲料深受不少民眾喜愛,近年業者也紛紛在碳酸飲料中加入營養素,並標榜「富含維生素C」等字樣,但食藥署今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即起規定含糖碳酸飲料不可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業者若標示不實,最高可處400萬元。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指出,本次針對含糖碳酸癮限制可宣稱營養素範圍,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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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包裝食品的營養宣稱也比照國際,林金富說,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宣稱營養素含量。

林金富進一步提到,這次也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林金富提醒,相關新規定即起上路,若業者在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 ,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將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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