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查獲電子煙製造工廠!國健署再警告「5大罰則」:使用者也罰

新北市衛生局查獲國內首宗電子煙製造工廠。(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新北市衛生局查獲國內首宗電子煙製造工廠。(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新北市衛生局今公布在三重區查獲一家電子煙製造工廠,查獲的原料和貨品,市值近千萬,但製造廠已經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最重可重罰5千萬元。國健署也再度呼籲修法後的「5大罰則」,包括販賣者最高可罰1百萬元罰鍰、使用者可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查獲國內首宗電子煙製造工廠,現場查有非法移工及外僑5人,機台3台及煙彈成品94箱、半成品4箱及煙油原料35瓶,當場抽驗煙油原料、煙彈及待出貨商品估計市價近千萬,已全數封存,將進一步追查製造業者及下游販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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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菸害防制法》在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並加重罰責,目前也並沒有合法的加熱菸可販售購買。

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羅素英組長指出,修法後正施行已滿半年,中央與22縣市地方政府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呼籲業者或賣家不要知法犯法,同時提醒民眾若發現違反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檢舉。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的類菸品或組合元件,都加重以下相關罰則。

1.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2.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3.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4.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5.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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