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偷拍未成年性愛片!恐2大刑罰 衛福部:涉《兒少性剝削條例》

▲▼炎亞綸,耀樂。(圖/翻攝自Instagram/aayan1120、tnps96073)

▲炎亞綸遭耀樂指控拍攝性影像。(圖/翻攝自Instagram/aayan1120、tnps96073)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知名抖音網紅「耀樂」控訴炎亞綸在他非自願的情形下拍攝性愛畫面,且事發當年,耀樂才年僅16歲,針對相關指控,炎亞綸第一時間也承認並道歉。針對相關行為,衛福部保護司表示,根據受害者描述,此事件可能涉及「妨害性自主」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機關若知悉,照理是需要立案調查。

耀樂指控炎亞綸當年劈腿、偷拍性愛畫面、影片被外流後只拿幾萬塊生活費打發、若爆料就要請黑道解決等罪狀,炎亞綸隨後也承認曾經交往,也證實確實有過私密影片,但並非本人流出。他更指出,相當珍惜跟耀樂的感情,也很抱歉造成這樣的結果,「如果你願意的話,我願意再當面跟你道歉,也願意陪你走過一切的傷痛,和進行後續能彌補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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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耀樂相關指控,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受訪時表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在2015年就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當時已將拍攝性影像納入,若被害人陳述為屬實,看起來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等規範,司法警察機關若知悉,應立案調查。

在「妨害性自主」部分,是依據《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則明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他人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等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此一事件,炎亞綸也在道歉中再度表示,「要我重新面對一次當年面對過的錯誤,我心甘情願,因為這些都是我,沒有這些也不可能讓我大徹大悟。」承認自己沒有處理好個人感情,做了最糟的示範,為此向大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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