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禁菸年齡從未滿18歲提高到未滿20歲。(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除了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之外,也將禁菸年齡從未滿18歲提高到未滿20歲。國健署也以「喬裝測試」的方式,看業者是否會在買菸且難以辨識年齡時看身分證,結果發現有32%的菸品販賣業者違規販售,其中以「檳榔攤」及「一般商店」最多。
國健署簡任技正劉家秀指出,國健署委託基金會去(111)年4月至10月期間,由年滿18歲的工讀生穿著高中、職學生制服的「喬裝測試」方式,調查販賣菸品的商家在面對疑似未滿18歲者購買時,是否主動確認年齡並要求查驗證件或是直接拒賣,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2個縣市合計663家菸品販售場所購買菸品,有32%的菸品販賣業者違規販售。
根據資料統計,去(111)年各類販賣菸品場所的違規率由高至低依序為檳榔攤(42.4%)、一般商店(40.3%)、連鎖超市或大賣場(26.6%)、連鎖便利商店(18.8%),100年至111年期間,各類菸品販售場所的平均違規率有小幅波動,但長期呈現下降趨勢。
▲111年各類販菸場所違規賣菸情形。(圖/國健署提供)
劉家秀說,調查結果顯示,逾3成的業者違規賣菸,顯示在對疑似未滿18歲購菸者查驗年齡證件方面,業者的教育訓練、法規認知及落實執行等,仍有持續改善的空間。
另外,根據統計,111年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販賣菸品場所共計25餘萬次,已針對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計裁處119件,罰鍰金額逾新臺幣109萬餘元。
劉家秀提醒,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萬元的罰款,鑒於實務上業者有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業者應要求消費者出示足資證明年齡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而《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規定,販賣菸品場所應在場所內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蔽,新版警示圖文自112年6月22日施行,業者可先行於6月22日前張貼新標示,屆時未標示新版警示圖文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6/22起販賣菸品場所應在場所內明顯處標示新版警示圖文。(圖/國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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