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抽驗「洗碗精」2產品標示不符 開罰3萬全數回收!

洗碗精不合格。(圖/記者趙于婷攝)

▲2件食品洗潔劑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圖/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公布109年食品洗潔劑抽驗結果,總計抽驗19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另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不符規定產品為「艾瑪薇洗碗精(沙棘橘子)」、「綠柯美洗碗妙專家」等2件產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裁罰3萬元罰鍰,已命業者全數回收限期改正。

衛生局食藥科科長陳怡婷表示,本次到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樣檢驗砷(以As2O3計)、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螢光增白劑等項目,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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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時針對19件產品外包裝標示進行檢查,經查其中1件「艾瑪薇洗碗精(沙棘橘子)」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經查產品來源為新北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查處;1件「綠柯美洗碗妙專家」外包裝成分僅標示「有機界面活性劑Cocolglucoside(ECOCERT)」,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陳怡婷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2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澈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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