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現行《醫療法》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而有醫師因刊登醫療廣告挨罰,憲法法庭3日判決,認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對此,衛福部部長薛瑞元表示,「醫事人員涉及廣告不實的處罰」是現在的難處,之後要研議受僱醫事人員醫療廣告是否要經過醫療院所同意,也要訂定非醫師的醫事人員相關指引。
北市一家醫美診所醫師在臉書粉專貼文提及相關療程、療效,遭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裁罰新台幣5萬元,醫師提行政訴訟抗罰,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也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中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薛瑞元今(5日)上午受訪時表示,還沒看到完整判決內容,不過判決是包括醫師在內的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不應該被限制,若是非醫事人員或非醫療機構,還是不可以做醫療廣告,但如果准許醫師人員做醫療廣告,內容仍必須符合醫療法第85、86條規定,因為這幾條沒有被違憲。
他指出,醫事人員涉及廣告不實該如何處罰是比較麻煩的問題,如果醫師做了違法廣告,就不適用醫療法直接處罰,因為醫療法是針對醫療機構,若是醫事人員個人行為,恐怕沒辦法處罰醫療機構,因為醫療機構是否要管理醫師廣告行為,這點還不是那麼清楚。
薛瑞元說,未來會研議醫師要單獨做醫療廣告,是否要經過醫院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醫院同意,刊登廣告違法,就只能用醫師法用懲戒方式,但因為還有其他「非醫師」的醫事人員,所以這部分還要研議,會先用指引方式處理,如果需要做修法,會再進一步考慮修法。
▲衛福部部長薛瑞元。(圖/記者趙于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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