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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師徒制」走入歷史!明起無照驗光、配眼鏡最高罰15萬

▲▼配鏡、戴眼鏡、近視、驗光,資料照。(圖/記者洪巧藍攝)

▲民眾配眼鏡一定要找合格驗光師(生),資料照。(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驗光人員法》的10年緩衝期今(6)日正式屆滿,明天起未取得資格者將不能再施行驗光、配眼鏡服務。衛福部醫事司表示,落日條款屆滿之後,只有具驗光生、驗光師身分的驗光人員可以執行驗光業務,否則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北市驗光師公會指出,國內取得資格專業人力充足,民眾配鏡不會受到影響,反而更有保障。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明,《驗光人員法》於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明訂驗光屬具專屬性與排他性的專業行為,不具資格者不得執行,當初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提供5年5次特考及10年過渡期,如今期限已滿,制度正式回歸原規範,未具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將依第43條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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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福部統計,目前驗光人員領證人數為1萬5,569人,其中驗光師6,221人、驗光生9,348人;執業登記人數為8,967人,其中驗光師4,553人,驗光生4,414人。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受訪表示,目前驗光師、驗光生人力充足,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可以找到全國驗光所數量與分布,目前除連江可能還沒有,其他地區都有設立,對民眾接受服務不會有太嚴重問題;過往師徒制沒有相關學歷背景者,大多在這段時間都已經補齊資格及證照,整體產業衝擊不大。

新法對民眾而言更是有權益保障,黃群宸分析,驗光配鏡是很專業的工作,過去缺乏標準規範,無法確認民眾拿到的眼鏡跟隱形眼鏡數據是否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法案通過後,相關單位資料必須留存,若未來驗光有爭議,也可以要求服務場域調閱資料確認,整體上對民眾更有幫助。

黃群宸也補充,驗光生與驗光師在一般配鏡驗光沒有差異,但是如果是牽涉複雜,包含雙眼視覺異常、低視力輔具協助等,就是限制在驗光師的業務。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聯合聲明指出,過去十年的緩衝期是為了讓原有從業人員轉型並考取國家證照。隨著今日期限屆滿,象徵著台灣配鏡驗光服務正式告別「師徒制」與單純的商業行為,全面升級為受衛福部監管的「醫事專業服務」。

公會提醒,民眾配鏡驗光一定要認明「驗光所」三字,並且有兩點確認,一是場所方面,請確認該場域是否懸掛衛生局核發之「驗光所開業執照」,或屬於合法的醫療機構(如眼科診所、醫院);其次,執行驗光的人員,必須佩戴「驗光師」或「驗光生」之執業執照。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執照。(圖/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提供)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執照。(圖/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提供)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執照。(圖/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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